一男子購買了灌裝酒的機器及酒瓶、商標、包裝等,雇傭他人灌裝假冒品牌洋酒,由另一男子購進后銷售。日前,制假者、雇員、售假者均被天津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判刑。
被告人劉某、馬某均為吉林省人;被告人郭某系河北省人。2011年7月到10月間,劉某購進灌裝酒的機器及酒瓶、商標、包裝等,雇傭馬某在北辰區(qū)出租房內(nèi)灌裝假冒的芝華士、黑牌、紅牌等品牌的洋酒。2011年10月,公安人員在劉某租賃的倉庫、房屋內(nèi)搜出大量洋酒、封蓋機、掃碼機,以及大量洋酒商標、瓶蓋等。經(jīng)鑒定,各類品牌洋酒7000余瓶均系假冒注冊商標及假冒廠名、廠址、外包裝產(chǎn)品,市場價值153萬余元。
被告人郭某自2010年起,多次從劉某及他人處購進各類假冒品牌洋酒,在濱海新區(qū)進行銷售。2011年10月,公安人員在郭某租賃的倉庫內(nèi)查獲各類品牌洋酒345瓶,均系假冒注冊商標及假冒廠名、廠址、外包裝產(chǎn)品,市場價值25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和馬某的行為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劉某系主犯,馬某系從犯;郭某的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從其倉庫中查獲的商品尚未銷售,系犯罪未遂。一審判處劉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判處馬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1萬元;判處郭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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