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在先使用人的相關權益”被提出
“友阿”是本土商業(yè)龍頭企業(yè)湖南友誼阿波羅商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的簡稱。但河北省邯鄲市人索儷榕,卻于今年1月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她于2006年12月7日經依法核準注冊“友阿”商標,后發(fā)現被告友阿股份未經其許可,擅自在旗下商場使用“友阿”字樣。
法院認為,“友阿”標識系被告在先使用的服務標識即知名服務特有的名稱,已經產生現實的識別作用,承載了被告經營的商譽,被告對該文字的使用行為,系基于自己經過合法經營產生的無形資產,不構成對原告 “友阿”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支付維權的主張,應不予支持。
據了解,在2014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商標法中,“商標在先使用人的相關權益”被提出并強調,這也成為此次“友阿”商標糾紛案判定的主要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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