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也不能免除一切責任,需要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
本報訊(記者 陸季惠)吳江一家超市和上海的廠商都因涉嫌侵害商標權被“天棗”商標的持有人告上了法庭,庭審中,作為銷售商的超市辯稱自己“不知者不為罪”,吳江法院審理后認可了其抗辯,但“不知”也不能免除一切責任,需要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而上海的廠商則賠償損失4萬元。
原告新疆天海綠洲公司是注冊商標“天棗”的合法持有人,在行業(yè)內享有較高知名度,“天棗”系列產品曾獲得一系列榮譽。2013年4月,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某超市內銷售標識近似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遂以證據(jù)保全公證的形式購買了上述侵權商品。經查看,該侵權商品上標明的生產商為上海的一家公司。原告認為,被告上海公司在其生產的同類產品上,將原告享有專有權的商標做為商品名稱突出使用,已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被告超市銷售相關侵權產品,與被告上海公司構成了共同侵權,將超市和廠商告上了法庭。
庭審中,被告超市抗辯自己“不知者不為罪”,首先其沒有主觀上的故意,因為涉案商品是生產商以推銷形式在其超市內試銷,雙方并未簽訂正式合同,事情發(fā)生后銷售商立即將涉案商品下架并將剩余商品退還了生產商。其次,銷售商在試賣涉案商品時,已嚴格審查了生產商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等相關資質證明,且涉案商品包裝袋上印有生產商自己的商標,而銷售商已在試賣前要求生產商提供其自有商標的相關信息以供核查,盡到了合理審查義務。再次,據(jù)銷售商了解,涉案商標系一種通稱,事發(fā)前銷售商從未聽說過涉案商標已被注冊,該商標在當?shù)夭⒉恢袌錾弦参从幸陨姘干虡酥谱鞯纳唐。如有侵權事實存在,銷售商對此也并不知情。法院經審理后認可了銷售商的抗辯,法院在最終的判決中判決其雖構成侵權,但僅應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承辦此案的法官介紹,現(xiàn)行《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3款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新修訂并將于2014年5月1日施行的《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2款亦作如此規(guī)定。但銷售商需要改變“不知者不為罪”的觀念!渡虡朔ā冯m為銷售商提供了免責依據(jù),但即使“不知”亦不能免除一切責任,依舊構成侵權并須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且銷售商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jù)來證明自己主觀的“不知”,及其所售商品具有“合法來源”。因此,銷售商應在進貨時就進行嚴格審查,切不可認為“不知”即能免除一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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