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4年前的訴訟相似,這起案件的爭議焦點仍是:“海娜”是否是一種植物的“通用名稱”?被告所銷售的產品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對此,被告李女士稱,其公司于2010年成立后,并沒有開實體店,只是在網店進行銷售,而金海娜公司產品是線下銷售,雙方銷售渠道不一樣。
李女士的代理人說,在淘寶網天貓店銷售的“絲路·源”海娜粉等系列商品,產品都標注“絲路·源”海娜粉、“絲路·源”海娜染發(fā)粉、“絲路·源”特級純植物海娜粉等字樣,每一款產品外包裝均有其合法注冊商標“絲路·源”字樣,并非只是顯示了“海娜”字樣。
“我們的銷售的產品是粉,而金海娜的產品是膏,產品形式不一樣。”李女士的代理人稱,該公司產品是從印度進口海娜粉原料,然后委托廣州的公司加工成成品再進行銷售,產品成分本來就是海娜,且“海娜”只是一種植物的通用名稱,并不是原告最先獨有發(fā)明的,因此對金海娜公司并不構成商標侵權。
張顯文稱,關于“海娜”不是植物,國家商標局經過長達5年的審理,已于2009年5月下發(fā)了《裁定書》,做出明確界定才頒發(fā)了“海娜”商標注冊證書,且在國家權威文獻資料查閱均無“海娜”植物記載。
張顯文說,自己早在2004年年初,就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了“金海娜”、“銀海娜”、“黑海娜”以及圖文組合的“海娜”等商標。這些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為染發(fā)劑、指甲油、祛斑霜、化妝品等。也就是說,在核定商品的范圍內,這些已經取得注冊證的商標,他人將無權再使用。
張顯文告訴記者,當初之所以要將和“海娜”有關的商標提前進行注冊,就是看中了“海娜”在新疆的影響力。為了能夠打開市場,他曾先后投入200多萬元的宣傳費用,并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廣告宣傳和策劃。
但沒多久,市場上就出現(xiàn)了同樣以“海娜”為名的其他生產廠家的養(yǎng)護染發(fā)產品。張顯文說,這直接影響了其公司的銷售。
為了維護“海娜”的品牌形象,2009年,張顯文將6家單位和個人訴至烏魯木齊市中院,并要求被告分別賠償3萬元的損失,同時在媒體公開致歉。
不過,此案一審法院駁回金海娜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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